同江市、向阳区、富锦市民政局:
现将《佳木斯市关于做好城乡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佳木斯市关于做好城乡低收入人口
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省关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的部署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 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4〕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部署,谋划我市过渡期后的具体制度安排,选取向阳区、富锦市、同江市为我市推进“衔接并轨”试点县(市)区,以城乡低收入人口为实施主体开展试点,推进城乡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帮扶。通过实行4个统一、完善2种监测机制、落实2类帮扶措施,即“422”工作方式,建立常态化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进一步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切实兜牢民生保障网。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规范体系
1.统一标准体系。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通过统一核算标准、优化认定指标,逐步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将申请基本生活救助不符合条件人员、近两年退出低保特困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待过渡期结束后,取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群,重点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的常态化帮扶。
2.统一核算标准。综合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核算标准,统一家庭收入范围、家庭收入核算方式、家庭支出扣减办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及办法,并通过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申请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对象进行家庭财产经济状况核对。
3.统一认定方式。成立街道或乡镇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将审核防返贫监测对象领导小组和审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领导小组整合成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同步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对象。
4.统一工作力量。将乡村两级农业农村工作队伍与民政工作队伍融合,两部门在基层的工作力量,整合为低收入人口帮扶专干,统一调度使用、统一职责任务,共同开展困难群众走访摸排,对大数据比对发现的疑点线索进行入户调查。
(二)完善监测机制
1.线下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规定期限开展核查,对乡镇(街道)每月新审核确认的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比例进行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单独登记备案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保障金额度,主动排查发现潜在的救助帮扶对象。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热线值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高来电来访人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线上监测预警。充分利用省低收入人口预警监测系统,凡是预警系统出现的预警人员,按照系统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入户调查其基本情况,根据其困难情况及时按程序给予相应救助。
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录入动态监测平台,同时完善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增加住房和饮水是否安全、有无劳动力等监测内容,开展常态化监测,确保低收入人口出现情况变化后,能够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
(三)落实帮扶措施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类资金资源,整合各类帮扶政策,根据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劳动力和经济状况等情况,分类实施政策性救助和开发式帮扶等帮扶措施。
1.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1-6 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2.专项救助
(1)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2)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人口,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或减免公租房租金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采取农村危房改造“愿纳尽改”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通过产业扶持、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鼓励企业聚焦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发居家灵活就业项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老年人集中供养照护救助。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收入人口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供养机构发放集中照护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上述人员建立家庭照护床位。
(7)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低收入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为涉案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8)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依法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9)困难职工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在生活、医疗、助学等方面给予救助。
(10)取暖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通过发放取暖救助金、取暖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取暖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1)殡葬救助。为身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殡葬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予以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四项减免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减免政策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3.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4.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5.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阶梯电价补贴等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
6.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动员、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各类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救助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统筹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资源,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精准对接渠道,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7.开发式帮扶
(1)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人口,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引导其参与农业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农村低收入人口以承包地、家庭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本地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等通过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低收入人口发展生产。对有发展意愿和发展项目但缺乏资金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小额信贷等金融政策支持。
(2)就业帮扶。对有普通劳动力或技能劳动力的家庭,由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共同研判,制定就业帮扶计划,通过就业培训、劳务输出、帮扶车间带动、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提高自身造血能力,增加工资性收入。
(3)社会帮扶。继续发挥定点帮扶、驻村帮扶等制度优势,鼓励创新帮扶手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筹措社会帮扶资金,及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帮扶。鼓励开展精准保险帮扶,预防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返贫致贫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4年6月1日-8月31日)
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局协调农业农村局共同组建调研专班,通过座谈交流、入户访谈等方式开展走访调研,结合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佳木斯市关于做好城乡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改革实施阶段(2024年9月1日-10月30日)
组织各试点县(市)区对相关政策措施、经办流程进行解读和学习,全面实施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全面评估试点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试点情况及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试点县(市)区工作专班认真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具有范县特色的试点改革工作样板。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试点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级层面和县(市)区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试点县(市)区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指导衔接并轨试点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资金发放等工作;协调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工作,继续同步开展防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现行政策为防返贫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协调县(市)区财政局做好配套救助资金;协调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现行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对在试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的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四)强化宣传报道。试点县(市)区工作专班要认真总结试点改革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做好宣传,对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可以建章立制固化成果。要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加强群众对衔接并轨工作进展及成效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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