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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公告

2026/04/14 7.2k 阅读 190 点赞

关于佳木斯市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收费标准,对我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收费范围

长安路(永安街通江街)118个停车泊位、顺和街(长安路光复路)73个停车泊位、滨江路北侧江边大塔西侧2处港湾停车位19个停车泊位,共计210个车行道停车泊位。

三、收费时段及标准

(一)收费时段:

当日8:30—20:00(含8:30,20:00)收费。

(二)收费标准

1.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2.停放2小时以内(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收费3元/台

3.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加收3元/台

4.1个自然日内在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的,按10小时计收费用;连续停放超过1个自然日的,按每个自然日收费时段累计收费。

(三)优惠政策

1.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持有残疾人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时间3小时以内(含3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以及其他正在执行公务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收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智泊分公司为收费停车泊位的经营主体,负责收费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及维护工作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监审:陈 昭

审核:赵 鹏

编辑:陈孟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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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