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等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因此,按照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定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市政府令第1号)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应于12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等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的过程
2023年4月,市司法局向佳木斯海事局发函,要求其开展对《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佳木斯海事局向市司法局出具了《<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政府规章后评估报告》,认为《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中的有些规定已经和船舶污染防治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难以适应目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其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作大幅修改,对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管理规定更系统、更全面,可以等效取代《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因此建议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
2023年6月7日,市司法局开展了对《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评估工作,并向起草部门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及《决定》涉及的市粮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废止该《决定》。
市司法局根据以上工作起草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等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并经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等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的内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等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治理规定》(2017年1月5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