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工作的管理,规范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有关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核准及备案要求修改如下: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实行核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小餐饮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和食品小经营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3条,就本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小经营概念
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二)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县(市)区及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备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三)明确了备案范围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按照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行为。禁止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四)明确了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条件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六)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七)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八)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九)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
(三)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不得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
(五)明确了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从事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网络销售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市)区及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属地县(市)区及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填报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备案,制发备案表;对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六)明确了备案证明编号规则及有效期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小经营校托(备案)230803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8代表佳木斯市、03代表向阳区。食品小经营备案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食品小经营(备案)230803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8代表佳木斯市、03代表向阳区。食品小经营备案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七)明确了备案证明的后续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及建三江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从事校外托管、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的食品小经营进行分级管理,参照《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或《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小经营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