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木斯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的政策解读

2022/09/16 1.8w 阅读 347 点赞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佳司通〔2022〕5号)和《关于全面实施我市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的指导意见》(佳司通〔2022〕9号),市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佳木斯市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佳木斯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从严格把握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确保执法公正等四个方面明确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三个清单:

一是《佳木斯市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确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3项,具体如下:

1、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2、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3、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4、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5、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7、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8、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变更的行政处罚;

9、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10、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12、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13、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是《佳木斯市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确定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3项,具体如下:

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5、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6、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7、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8、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9、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12、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13、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三是《佳木斯市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确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5项,具体如下:

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3、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4、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的公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