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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1/01/07 3.2k 阅读 276 点赞

为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对新业态新领域施行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政策有关精神,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商事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法治环境的创新之举,也是着力解决执法实践面临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

二、编制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二是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三是纳入信用监管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列出了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的商事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持质量与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以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处理,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

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共涉及市场监管10方面33项。具体为:(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6项;(二)广告监管1项;(三)电子商务监管4项;(四)质量监管4项;(五)计量监管3项;(六)标准化监管4项;(七)认证认可监管3项;(八)化妆品监管5项;(九)知识产权监管2项;(十)食品安全监管1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