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佳木斯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佳市监规〔2020〕4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推进我市“平安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佳木斯市关于规范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佳信用发〔2020〕2号)提出了要在各行业领域建立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利用“黑名单”来实施跨行业信用惩戒的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新出台的《佳木斯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约束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市场主体和主体的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
“黑名单”认定标准为:一是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是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四是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五是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六是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销售药品,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违法行为。七是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三、出台意义
建立“黑名单”制度也是落实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惩戒的重要举措,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措施,督促药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诚信自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