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规范》(佳市监规〔2020〕2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30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印发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用于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因其未制定规范文书、操作步骤不明确等缺点,对规范约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产生了阻碍作用。随着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推进,与目前全市的执法工作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规范》共分为总则、列入管理、移出管理、异议处理、公示与运用、附则六部分内容,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三部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明确的细化。
1.总则。适用规定共5条,引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信企业的定义、失信企业的范围、监管管辖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2.列入管理。对列入名录的情形、职责部门、列入途径公示方法进行了规定。
3.移出管理。对移出的企业范围、移出的时间、移出的部门、移出的操作审核步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异议处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步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法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5.公示与运用。明确了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公示和运用途径,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途径做出了规定。
6.附则。对本规范的应用范围及其他要求作出了规定。
三、出台意义
2020年1月,佳木斯市社会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一些列相关信用建设制度建设文件,为有效提升我市企业主体信用水平,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对部门执行的规章和规定,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我市情况进行不全和完善,以提升我市综合诚信水平,同时列入了目标考评中。该文件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公示进行了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