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实际,我市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其相关内容,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重新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44项。《清单》所列事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出具相关材料的事项。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1.根据国家、省关于中介服务调整的文件,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权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偿出具相关材料。
2.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2号)正式施行,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本清单所列事项设立依据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不再执行。
3.其他与中介服务事项有关的事宜应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变化情况自行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佳木斯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可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