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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规 发〔2018〕37号)政策解读

2018/11/30 1.3w 阅读 289 点赞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这一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

2018年11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62号),对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2018年11月3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8〕62号)。《方案》明确,自2018年11月10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方案》关于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监督,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具体监管措施的工作安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7年修订稿)><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黑卫监督规发〔2017〕28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函〔2018〕32号)

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外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实施对象。聚焦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对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7年修订稿)的公共场所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对于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要加强管理,延续、变更、注销等申请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明确实施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令第4号),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告知承诺工作。

(三)明确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视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四)明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发放规定。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发给《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布局图。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六)明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规定。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的,应当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七)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从重处罚。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八)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告知承诺的审批条件和材料等要求,以及行政许可情况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示。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平台及时公示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情况。

(九)统一规范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制作了示范文本。

(十)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同监管、多元共治,宣传培训、营造氛围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