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7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不清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些行政权力,却缺少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归属的规定。
2. 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没有考核措施的问题。
3. 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当缺少问责措施的问题。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 分章节分别明确了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权机关以及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2. 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应当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依法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对其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并听取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明确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单位对所属执法机构、依法委托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与表彰、评选先进和年度考核相衔接。
3.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接受问责的 情形,进行追究问责的机关、问责的措施以及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是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急切要求,随着年终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临近,本规定应立即颁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