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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解读

2017/03/27 1.3w 阅读 156 点赞

2017年3月,市政府发布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前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为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命令》第一条:“严明防火时限?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当出现森林高火险条件时,各县(市)区政府可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市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规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命令》形式提前进行公布,提醒林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同时,又依据《条例》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或突发情况(出现高温或大风等极端天气)提前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命令》第二条:“加强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解读】:本条着重强调了森林防火责任制的重要性,清楚表明了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特点,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应负的森林防火责任,并要求各单位和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责任。

【依据】:即《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森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命令》第三条:“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各县(市)区?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禁止在林缘周边焚烧秸秆,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遇有高温、大风天气应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高危火险区、森林旅游景区要采取封禁管理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解读】: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加之近年来,为减少雾霾天气影响,省、市政府都下达秸秆禁烧令,禁止在林地周围5公里范围内焚烧秸秆。了同时根据省。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另外根据《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可根据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性大小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提醒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提高警惕,注意防火。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包括引火做饭、林区居民区内点烧垃圾、点烧自留地秸秆)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命令》第四条:“加强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期间,各地要深入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工作,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处置,及时查清原因, 并对肇事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解读】: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设立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森林防火期间,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都会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基层防火单位开展防火隐患排查,而林业主管部门防火检查站、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防火巡护人员则依据《条例》开展日常检查。对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下达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以及引发森林火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命令》第五条:“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森林火灾分级响应机制?林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要制定人员避险疏散预案,严防林火危及林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全面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森林高火险期,各森林消防队要以临战状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检修补充机具,时刻准备投入扑火救援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预案和响应机制快速反应,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解读】:本条涉及应急预案制订、森林火灾区人员疏散、队伍建设、管理等方面。根据《条例》相规定及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全市各县(市)及郊区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都制订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林区乡镇和国有林场制定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林区居民点都制订了《森林火灾人员疏散预案》,用于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林区人员紧急避险。《命令》还要求,在森林高火险期,林业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队及群众义务扑火队等各种形式的扑火队伍要以临战状态,即接到出警命令后,5分钟内能携带装备登车出发,前往扑救,将火情消灭在初发阶段。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规范性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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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