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制定了《关于逾期未淘汰燃煤设施依法强制执行的通知》(佳政布〔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使社会了解我《通知》的内容,现就各界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1.制定《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黑龙江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文件中,下达给我市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和调研,决定对未完成淘汰、整改任务的业主实施强制执法。由于我市各区政府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法对业主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执法没有依据。故由市政府统一印发《通知》,由各区政府代为执行。
2.请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燃煤设施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3.《通知》的适用范围和突出特点是什么?
答:佳木斯市辖区内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及有关人员。
《通知》的下达对违法业主的侥幸心理是一种打击,对大气污染源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为完成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奠定了基础。
4.请问如何做好《通知》与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治理工作的衔接?
答:在《通知》发布之前,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手段为宣传、督促,《通知》下达后,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为有力,突出了我市大气整治的决心,是开展强制执法的重要保障,是完成燃煤锅炉淘汰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