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调整2016年佳木斯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6/10/18 8.8k 阅读 161 点赞


一、背景依据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在全民医保制度上取得突破”的指示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13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机制,落实健康扶贫政策,我市对2016年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扶贫会议精神,按照省工作要求和部署,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增强重大疾病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政策调整内容

1、2016年我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筹资标准由人均20元提高到30元。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资金来源是从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人均筹资标准划出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基金,并拨付至佳木斯市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再由佳木斯市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至承办大病商业保险工作的商业保险机构,不需要个人缴纳参保费用。

2、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农村失独家庭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起付线由1万元减少到5000元。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报销标准是在参保人员按新农合政策获得新农合补偿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负担的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补偿。此次政策调整是对贫困人口、农村失独家庭住院费用大病商业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减少到5000元,从而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和农村失独家庭的受益程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