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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问答形式】关于《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2022/11/01 1.9k 阅读 72 点赞

问:《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答:按照现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等材料。现实中我区有个别老旧小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国有产权房屋、农村房屋等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壮大,制约我市经济发展。

为解决这一难题,借鉴省外和省内先进地市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推行住所承诺制以后,申请人可通过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实行书面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压缩市场主体开办时间。

问:《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工作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市场主体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不适用登记承诺制改革的部分市场主体。

三是明确了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办理登记流程。

四是明确了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问:《实施办法(试行)》的不适用哪些情形?

答: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

(一)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经营项目或房屋;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六)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七)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问:如何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推进落实?

答:《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佳木斯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以自主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登记注册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