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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11/01 1.1w 阅读 419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经过由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代拟稿进行修改完善;组织召开论证座谈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制定的必要性

以前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变更住所时,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一系列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但如何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如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等问题,往往让经营者摸不着头脑。“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四、主要内容

根据《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采用“住所申报承诺制”办理营业执照的,由申报人承诺自己使用的房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并拥有使用权,申请人规范、准确填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并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申报和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时,仅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提交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以往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