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建设社工站,为民政服务人群送去关爱和幸福,为全市乡镇(街道)购买服务与社工服务搭建平台,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更好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助力作用。立足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佳木斯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3、《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17〕13号)
4、《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号)
5、《佳木斯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佳政办规〔2018〕22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建立社工站的要求
1.建站模式。由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管委会社会事务部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签订建站协议和社会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协议,承接主体负责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具体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2.工作场所。由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和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社会服务的必要保障。
3.人员配备。承接主体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身份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社工站至少配备3名驻站社工。
4.制度要求。承接主体所辖社工站应有统一、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5.对外标识。乡镇(街道)社工站推行统一的logo,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
(二)购买社会服务清单
聚焦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主要是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以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的其他民政服务对象。
(三)购买服务流程
1.依法依规公开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服务协议由县(市)区民政局与承接机构双方签订。其中县(市)区民政局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
3.服务协议应明确站点设立,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四)资金投入机制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建立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专项资金为保障,其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和公益慈善资金等广泛参与的资金多元化购买服务机制。
(五)工作体系
建立市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三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社工站建设和社会服务项目购买。
如需详细了解,可致电市民政局基层政权与社会治理科,联系电话:0454-6760127,传真:0454-6760166,工作地址:佳木斯市西长安西路812号政府行政中心4号楼2楼219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佳木斯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