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为使社会各界了解我市《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内容,现就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预案出台的背景
2015年7月23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佳政办函[2015]16号)。预案实行以来,在规范和推进我市粮食应急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初步建立了我市粮食应急体系。近年来,粮食市场供应和安全保供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以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重新修订印发了《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黑政办规〔2020〕28号)。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市粮食局决定对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重新修订。
二、预案的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共分为九部分,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预案管理和名词解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二)监测预警
预案对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建立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报告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应急响应等级及程序
参照省应急预案的规定,本预案划分为Ⅲ级(市级)和Ⅳ级(县级)两种状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
两个以上县(市)或市本级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级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Ⅲ级(市级)响应。Ⅲ级(市级)应急状态下的供应粮源首先是市级储备,如果不足,申请省级储备给予供应保障支持。
在一个县(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Ⅳ级(县级)响应。Ⅳ级(县级)应急状态下的供应粮源首先是县级储备,如果未建立县级储备或粮源不足,申请动用市级储备。
(四)应急保障及其他
预案对佳木斯市粮食储备、粮食应急保障系统、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通信保障、培训演练等方面提出了应急保障措施和要求。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辖区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配送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县(市)、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粮食应急工作。
四、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佳政办函[2015]16号)同时废止。
五、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
本预案所称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佳木斯市粮食局
联系电话:0454-8224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