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名称
因新增加了公职律师相关条款,修订后名称改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则》。
(二)扩大并明确法律顾问的组成
原《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修订后为新《工作规则》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单位。”即现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选择个人,也可以选择单位。
(三)增加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新《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了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1.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法律领域专业性组织;2.具备较强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能力;3.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较好社会声誉;4.熟悉市情、社情、民情;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明确遴选法律顾问的程序
新《工作规则》第八条详细规定了遴选法律顾问的程序。1.县级以上政府采取公开征集、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征集申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人选或者单位,并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人选或单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2.县级以上政府在统筹专业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或者单位。3.县级以上政府审定后,将拟聘人选或者单位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确定为法律顾问。
(五)新增公职律师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任职条件和程序、主要职责、监督和管理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新《工作规则》只是在第十七条、十八条对公职律师进行了规定。明确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公职律师可以受本级政府委托,代表本级政府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六)明确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发挥作用的方式
新《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作用的方式。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2.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