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减少餐饮业油烟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依据《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范围内已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通过市委市政府调研讨论,结合佳木斯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正式印发《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为使社会了解我市《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内容,现就各界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制定。
二、制定过程。
一是深入调研。组成了专项小组对市区老旧餐饮业专用烟道建设情况、改造前景、专用烟道的建设标准等事宜进行调研,并制定了《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初稿)》。二是试点整治。组织对信访投诉多发的重点区域186家饭店油烟污染进行试点整治,结合试点实践,组织对《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召开局务会进行了研究。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向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共8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采纳意见2条,并形成了《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四是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对《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讨论稿)》。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餐饮业经营项目无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扰民。二是部分餐饮业经营项目无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扰民。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广泛宣传,要求限期自行设立独立烟道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二是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整治范围、职责分工、具体规定、法律责任四个部分。一是整治范围。佳木斯市建成区内《条例》实施前(即2020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餐饮业经营项目。二是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办法》职责分工分别开展工作。三是具体规定。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须安装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认证)的质量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四是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排放油烟的;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餐饮业经营项目依法予以处罚。